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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贷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

发布时间:2025-12-06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担保人与贷款人的核心差异主要在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上,具体如下:
1. 责任性质:贷款人作为直接债务人,需以自有财产偿还债务;担保人仅在贷款人违约时,依担保合同承担责任。
2. 合同角色:贷款合同主体是贷款人,享有借款权并承担还款义务;担保合同是从合同,担保人是为贷款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,非主债务人。
3. 风险承担:贷款人直接承担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;担保人仅在贷款人无力偿还时承担代还风险,且风险范围受担保合同约定的金额、期限等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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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人与贷款人在法律关系中面临不同风险,具体如下:
1. 担保人易因“担保方式约定不明”承担连带责任风险。若担保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,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,但实务中债权人可能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。此时担保人需举证证明约定不明,否则可能被直接起诉。
2. 贷款人常因“无力偿还”陷入信用危机。若投资失败、收入骤降等导致无法还款,除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外,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影响信贷、就业等。而担保人可能因贷款人无力偿还被要求代还,加剧债务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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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情形可能影响担保人与贷款人的区别认定,具体例外情形如下:
1. 担保人成为共同贷款人:若担保人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共同借款人,担保人身份转化为共同贷款人,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,从“附条件责任”变为“直接责任”。
2. 担保合同无效:若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(如担保人无民事行为能力、担保财产为禁止抵押财产等)被认定无效,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。此时贷款人仍需还款,担保人与贷款人责任承担彻底分离。
3. 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:若债权人明确放弃对担保人的担保权利,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,仅由贷款人承担还款义务,担保人责任提前终止,贷款人主债务责任不受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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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人与贷款人区别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规定,结合法条分析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七条: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,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。”此条明确贷款人是借款合同主债务人,需直接承担到期还款付息义务。
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”表明担保人责任是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从属性责任,与贷款人主债务责任不同。
在贷款关系中,贷款人的还款义务是原生、直接的,担保人的责任是派生、附条件的,仅当贷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担保人才需按约定承担责任,这是两者法律适用的根本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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